1. 此車輛之賣主乃以合法物主身份執行出賣權,故無須徵求任何其他人同意。買主不得提出任何要求或反對。
2. 此車輛是依據此拍賣章程及載於買賣合約之特別條款出售。
3. 此車輛是限有底價以價高者得,拍賣人有權將投價棄取。如有爭執則以最後無爭執之價開始再行拍賣。凡投買者一經出價
不得退縮並不得少於上次所出之價,亦不得少過拍賣人拍賣時所定之銀數。拍賣人有權對任何之投價作最終之裁決。
4. 賣主無須接受最高之投價而有權將該車輛於未賣實以前隨時收回並不須宣佈底價及作出預先通知。
5. 凡投得者須於下槌後即以現金或銀行本票交予賣主不少於成交車價之10%作為訂金及簽署買賣合約訂明依約交易,本公司
另外會收取每輛成交車輛HK$2,000元拍賣費及2%或HK$1,000元拍賣佣金(以較高者為準)。
6. 買主須於買賣合約所指定之完成交易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或之前於九龍灣臨樂街19號南豐商業中心4/F, 415室以銀行本票繳清
買價之餘款並依約完成買賣。一切之價銀須付予賣主。
7. 此車輛乃以現況出售。賣主不會負責有關此車輛之一切缺陷,任何機件故障及不妥當問題。於簽署買賣合約之後,買主不
能就此等事宜拒絕完成買賣交易。
8. 賣主無須出示或提供有關此車輛之任何文件、合約或資料,投買者不能提出任何要求或反對。
9. 於簽署買賣合約時,買主視作己接受此車輛之主權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
10. 如買主未能遵守本章程內之任何條款或未能於所指定之完成交易日完成交易,本公司則有權(但不影響賣主其他權利或補
償)沒收所有訂金亦可將該車輛再行公開拍賣或私人協議之方法出售。所有再行發賣之費用與賣不足原價之數俱歸買主支
付。本公司可作實受虧損之數向其追討而所有另行發賣之超出價銀俱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除作上述之追討,買主亦必須
按照成交價以月息二厘計算付予本公司利息直至交易清楚之日為止及支付本公司因上述追討而導致之一切律師費及其它費用。
11. 如賣主因任何原因(買主違約者除外)無法按本合約條款完成交易則訂金及全部其他已繳付的金額(如有)將原銀發還買主。買
主不得向賣主或本公司作出任何追討及要求賠償。
12. 本公司會拍攝整個拍賣過程,以供日後任何爭議之用。
13. 此章程以時刻為重。
14. 賣主並未有給予拍賣人或其僱員任何之權力對該車輛作出任何之保證。
15. 在不影響本章程概有之條款下,賣主對此車輛之狀況、設備、裝置,任何零件,系統功能及一切附屬裝置之合法性概不負
責或保證。買主充分明白並了解此等情況並不得向賣主作出任何追討及要求賠償。
16. 於簽署買賣合約後,即使發現該車輛被發出任何禁制令或其他限制,買主必須依約完成交易。買主應充分明白此等風險而
不得向賣主作出任何追討及要求賠償。
17. 於簽署買賣合約當日起計,買主必須於三個工作天之內付清餘款,本公司收到餘款後兩個工作天內會完成車輛過戶手續及
將車輛提取。買主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前將車輛提取,須負責支付所有額外費用。
18. 買主於收到車輛登記文件(牌簿)之後或提取投得之車輛之後,須負責此車輛之一切風險包括意外或其他因素所造成之損
失。如有任何人就該車輛向賣主作出任何追討要求賠償損失,買主須完全承擔及賠償賣主之一切損失(包括所花費之法律費用)。
19. 此拍賣章程內之所有條款及細則均可獨立執行。如有任何條款細則或其部份在任何情度上不能被運用或執行,皆不影響其
餘所有條款細則之有效行使。
20. 在此拍賣章內(如行文容許或需要)文字上之單數應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文字上之陽性應包括陰性及中性在內,反之亦然。
21. 此拍賣章程及買賣合約內之條款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監管。
22. 假若此章程之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的意義或理解不相符,則一切以英文版本為準則。